望城区就业见习基地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和《关于落实<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望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
第二条 申报条件
见习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或进行了法人登记,且正常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确定,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优先发展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的用人单位;
(二)本单位每年能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5个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见习培训场所和较强的师资培训力量,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见习指导和管理;
(四)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30%。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向区人就中心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文件发布之后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在望城区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3、单位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4、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5、单位基本情况、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及数量;
6、审验合格的基地与人就中心签订《长沙市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四条 基地认定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每年二季度提交申报材料至人才服务窗口,经人就中心对其单位规模、见习岗位、工作环境、培训场地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并报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由区人就中心与申报单位签订协议。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一)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二)自愿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向见习基地填报申请表,双方达成见习意向后,签署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并由见习基地将其中一份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人就中心保存。
(三)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生毕业证书、身份证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望城区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表》;
第六条 见习期间的管理
(一)见习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见习(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二)见习政策宣讲
见习基地应安排见习政策宣讲会,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政策宣讲提纲、参会人员签到等),必须保证每一名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政策宣讲会。
(三)见习档案
见习基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及时更新。见习档案内容包括:见习大学生花名册、《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高校毕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生活补贴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就业见习政策宣讲会议记录、见习人员日常考勤记录、见习培训记录等。
(四)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不得包含洗浴、美容美发、娱乐等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岗位;同时,见习人员不得从事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但完成学生本专业见习所必需的除外。
第七条 见习待遇
(一)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年度长沙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见习期结束的管理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或结束见习后,见习基地要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并及时将人员异动情况上报区人就中心,确保见习人员数据动态更新。
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章 见习基地的留用与退出
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留用
见习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见习制度完善、管理良好,每年均有招收并留用高校毕业生的单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续签。
第十条 见习基地的退出
(一)连续十二个月未招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见习基地,提前终止与其签订的见习基地协议。
(二)见习协议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协议,自协议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对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经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不积极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与其签订的见习基地协议,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自其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对申请见习基地重新认定的申请。
1、见习期间未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未及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2、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3、向见习人员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人员、不按规定建立见习人员档案等现象。
第五章 见习基地的奖励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
见习基地每招用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要求发放补贴的,按见习生实际见习月份享受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长沙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中央就业专项资金见习补贴的基地不得重复享受望城区见习基地补贴。见习补贴每年最高金额5万元。
第十二条 留用奖励
见习期结束后每留用1名高校毕业生且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5000元/人一次性留用奖励;留用人数每增加1名,奖励金额依次递增,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和留用奖励于每年三季度接受申报。
(一)见习补贴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望城区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申请表》;
2、《望城区高校毕业生见习花名册》;
3、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加盖单位、银行公章的生活补
贴凭证;
4、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5、《望城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二)留用奖励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望城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奖励申请审批表》;
2、见习基地与正式录(聘)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区人就中心对见习基地申报的奖励资金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区人社局核定,区财政局审核公示后,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见习情况,负责安排见习基地奖励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基地奖励资金的单位,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资金,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今后不再受理其对见习基地认定的申请,不再享受同类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考核机制,对见习基地的见习人数、见习补贴发放情况、留用率、见习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于见习基地的设立、留用、退出及见习奖励资金审核情况及时在望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开设投诉电话并对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C 202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望城就业通 湘ICP备20003133号-1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北大道1688号 EMAIL:1144262288@qq.com
Powered by 望城就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