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能否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可以收集证据的权力、情形及法律依据。 本条中的收集证据,是指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法律活动。 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的,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这一前提条件。 比较典型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是申请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有关机构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是证据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是当事人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 依职权收集证据 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根据本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前提条件是“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何为“有必要”,属于仲裁委员会自主判断的范畴,一般应当是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情形出现时,才认为是“必要”的情形,仲裁委员会才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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